依据《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》(NMPA第37号令)的规定,生产地址非文字性变更的,应当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医疗器械生产许可变更,并提交规定中涉及变更内容的有关资料。原发证部门应当依照规定审核并开展现场核查,于3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变更或者不予变更的决定。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跨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设立生产场地的,应当单独申请医疗器械生产许可。
依据《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》(NMPA第37号令)的规定,生产地址非文字性变更的,应当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医疗器械生产许可变更,并提交规定中涉及变更内容的有关资料。原发证部门应当依照规定审核并开展现场核查,于3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变更或者不予变更的决定。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跨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设立生产场地的,应当单独申请医疗器械生产许可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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