依据《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》(NMPA总局令第37号)的规定,《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》有效期届满延续的,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自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,向原发证部门提出《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》延续申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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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 《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》
NMPA 公告(2014年第64号)《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》(GMP)
GMP现场核查实施记录
在《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》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提出申请,原发证部门应当依照《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》的规定对延续申请进行审查,必要时开展现场核查,在《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》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。符合规定条件的,准予延续。不符合规定条件的,责令限期整改;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,不予延续,并书面说明理由。逾期未作出决定的,视为准予延续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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